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通知 内财税[2019]227号 2019-3-1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来电,要求对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我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上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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