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76号 2009-03-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汇总申报协调。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汇缴机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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