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实行激励办税服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9]62号 2009-05-12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发[2014]1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让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享受更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对A级纳税人实行激励办税服务措施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A级纳税人是指经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并已向社会公告的纳税人。 二、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给予即时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四)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五)对发票验旧供新采用更加简便的查验方式。 (六)在办理纳税申报(报税、申报、认证)、资格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事项时,优先办理。实现方式可通过办税厅的排队叫号系统或其他方式来实现,由各基层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七)提供预约延时服务。A级纳税人因故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而且属于急办的涉税事项,可提前与经办人员联系,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 (八)在办税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上定期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免费在市国税网站、地税网站为A级企业网站做登录链接,提高A级纳税人的知名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对新公布的税收政策,采取适当形式送达A级纳税人,确保A级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由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赠阅《税收法规文告》、《海峡财经导报》,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赠阅《中国税务报》。 (十)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激励办税服务措施,并报市国税、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三、各基层局要对A级纳税人实施动态管理,A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取消对其采取的激励办税服务措施。 四、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A级纳税人激励办税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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