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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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6
摘要:问:企业将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问:企业将以废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企业产生产品,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且其收入与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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