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医药购销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思考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协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管理。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对医药行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国税稽查部门在对企业检查时,不能只在帐面上检查,还应深入企业仓库、门市部进行实物核对,才能发现主要问题;应重视对返利和商品折扣、折让收入及拒付货款等相关项目的检查,以敦促企业依法诚信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医疗器材和邮电行业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8]141号 2006-02-25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确保全省上半年国税收入任务达到45%的时间进度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医药、医疗器材和邮电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及时限 二、稽查组织及方式 三、实施步骤 四、工作要求 (二)严格执法,规范稽查行为。本次专项稽查时间虽短,但两个行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尤其是目前正处于企业转轨、转制、换型期间,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各地在专项稽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程序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提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检查中要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性质依法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其中的大要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局。 (三)关于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问题。各地在专项稽查中对于查补的税款、罚款要边检查边入库,要把稽查效果体现在入库上,省局要求本次专项稽查入库率不得低于90%,对于企业的欠税也要借这次专项稽查的东风尽量多地催缴入库。省局统一组织的50户企业的重点检查在省局对决赛选手所检查企业评分之后返回企业所在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理,原则上在当地入库。当地入库有困难的,由省稽查分局收缴入库。 (四)整改整制。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在专项稽查结束后,要收集、整理医药、邮电两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税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出建议意见,形成审理分析报告,在7月10日前连同专项稽查总结、汇总表上报省局稽查分局的同时,送有关主管国税机关,以便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附件:(略) 宿州市国税局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药零售行业是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医药销售行业。 第三条 加强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要求基层税务机关要深入了解医药零售行业经营的特点,找出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并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两级数据分析机制和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达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登记和资格认定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将国税登记信息与工商、药监、社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户,并实施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经营状态,对虚假报账分支机构和挂靠户进行剥离,对于名为经营而实际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收取管理费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六条 加强医药零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除做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工作外,凡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第七条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章 备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医药行业使用的GSP认证标准、银行POS机、医保管理系统(医保刷卡机),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应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财务核算混乱的,未按规定报告全部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企业必须完整打印纸质会计资料,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保管、存档。 第五章 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 第十六条 发票验旧,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二级审核把关。由纳税人填写《普通发票验旧单》,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按照纳税人填写的开具金额和发票号码,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大厅发票验旧人员按照开票的月份将开票金额输入系统;对超过两个月未使用完的发票剪角作废(专用发票、“一机多票”除外)。 第十七条 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对拒不安装、使用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按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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