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徐地税发[2010]8号 2010-1-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我市地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地在徐州分支机构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在2009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6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税政二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省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和市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63号)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如下: (1)发生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于2010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应报批材料,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徐地税发[2009]127号文件履行审批手续。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相关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及附报资料,按徐地税发[2009]127号文件履行审批手续。 (3)涉及财税[2009]59号列明重组业务并申请享受免税重组的企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申请备案,并按徐地税发[2009]127号文件履行审批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件二,2008年1月1日后开工、2008年初在建未完工项目应补报)。汇算清缴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出具由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差异调整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 ②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利息核算和支付情况等;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见附件三); ④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2.申报阶段。本年我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继续使用宏图软件“用友汇算通”软件办理汇算清缴,实行核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采取申报表或者电子申报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④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⑤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⑥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地税系统贯彻落实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明确相关局领导职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的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的表、证、单、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受理的纳税申报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 (6)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本市企业集团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后,应作相应的调整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7.上报数据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8.后续管理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9.会审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征管情况,结合初审审核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市局将根据我市政策落实情况和日常征管工作中的风险、薄弱环节,集中开展对2008-2009年度期间涉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落实等项目进行集中会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述集中会审项目,收集相关资料、逐页编码、按户整理,统一报送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留存备查。 各单位可根据本文件制定详细的操作办法。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 附件一: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备注: 1、纳税人发生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申请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资料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 5、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随同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二:
1、本表应由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是指: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企业可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原则。 3、成本对象一、二、三行次可根据本企业成本对象的数量自行增加相应行次。 4、对土地的分摊不采用占地面积法的,在备注栏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原因;对公共配套设施、借款费用等采用其他方法的,在备注栏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原因;对其他成本项目应填写分摊的具体方法、原因。 附件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
1、本表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2、本年纳税调整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40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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