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文结论
1.退职安家费为调出单位(或退职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发放给退职职工(或调出人员)的安置补偿费;人才引进安家费为人才引进单位或调入单位,按照地方政府或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或办法,支付给引进人才的安置补助费。
2.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人才引进安家费在人员经费中开支,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
3.退职安家费在税法中规定有免税标准,超标准发放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才引进安家费免税规定散见于地方税收法规中,税法无明确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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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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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财预[200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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