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1999-07-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直征[1999]17号)悉。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 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 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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