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12
摘要: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直征[1999]17号)悉。现批复如下: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1999-07-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直征[1999]17号)悉。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

  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

  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