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发票验旧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09-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简并的工作部署,自2011年7月1日起,使用我局监制电脑票的纳税人已按规定进行网上开票,为简化发票实物验旧工作提供了条件。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管员的负担,决定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发票验旧,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验旧数据的报送时间 (一)通过网上在线方式开具的电脑票,视同验旧数据已报送,纳税人不需要再人工报送验旧数据。 (二)通过网上离线方式(客户端)或者自有软件开具的电脑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网站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上传成功的,视同验旧数据已报送,纳税人不需要再人工报送验旧数据。 (三)无法使用网上开票方式开具的负数电脑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网站报送发票验旧数据。 (四)手工填开的非定额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网站或持《发票验旧情况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验旧数据。 (五)“双定户”购买的定额发票,纳税人不需要报送验旧数据;“查账户”购买的定额发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网站或持《发票验旧情况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验旧数据。 二、发票实物验旧规则 纳税人报送发票验旧数据后,我局将定期抽取部分管户的发票进行实物验旧,抽取的发票信息将发至纳税人邮箱,提醒纳税人对被抽中的发票进行实物验旧。纳税人应及时查看邮箱内的通知,按规定携带相应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实物验旧。 (一)系统自动抽样规则 每季度后的20日,我局征管信息系统将自动抽取税管员部分管户(纳税信誉等级为非A类)的部分发票,发票信息将同时发送至纳税人邮箱和税管员。纳税人应于当月的21-30日携带相应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逐笔实物验旧操作。抽样实物验旧无问题的纳税人,税管员可选择将该纳税人其他有网上验旧记录的发票进行批量实物验旧处理;抽样发票为空白票未开具的,税管员应如实记录;存在问题的手工发票,税管员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验旧数据,或直接修改其验旧数据;存在问题的电脑发票,税管员应要求纳税人自行在网站上进行冲红处理,处理完毕后税管员再重新进行实物验旧操作。 纳税信用等级为非A类的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将至少被征管信息系统抽中一次。 (二)管理员手工抽样规则 除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抽取的纳税人和发票外,税管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某纳税人或者某种发票进行抽样实物验旧,抽取发票的信息将发送至纳税人邮箱。纳税人应在税管员约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应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逐笔实物验旧操作。验旧方法与系统自动抽样的方法一致。 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税管员应至少抽验一次;纳税信用等级为非A类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验。 三、其他事项 (一)发票实物验旧时,纳税人无需打印发票验旧确认书。有特殊情况需要打印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 (二)纳税人报送发票验旧数据时,只需报送发票开具的实际情况,可抵扣营业额应按要求在纳税申报环节体现。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发票验旧情况或进行实物验旧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按规定报送发票验旧情况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进行发票实物验旧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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