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2]22号 2012-04-10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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