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问:下岗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审批时限为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问:某公司在其他城市有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应向出租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据此,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问:某运输公司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由广东中山运到外国码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因此,该公司取得的运输业务收入如符合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问: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装修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问: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