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每年年末都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提存数一直未做转回处理。该公司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文件并没有规定年末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笔者认为,该企业这种做法,片面理解了税收文件,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准备金是备抵性质的资金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是提转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因此,在财税〔2012〕45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会计规定计算扣除。 总之,保险企业只能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转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只提不转违反了准备金提取的目的,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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