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公司将一闲置房产出租给一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租金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目前,我公司已收取到该承租企业所付的违约金3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请问,如果我公司就上述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那么收承租方违约金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可见,房产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在营业税规定中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费用,而在房产税规定中房产租金收入不含违约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违约金不用计缴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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