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5]70号 2005-2-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废止。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7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为征收地方各税的个体工商户改由我局直接征收,本着“平稳交接、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市场内、外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北京市国税局管户和2005年1月1日后新办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均暂延续适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72号)文件的规定。 二、各局要认真清理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减免税手续不全的,要分别按户进行统计,列出详细户名单,在今年3月底以前报市局汇总后,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协助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2005年1月1日后新办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按我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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