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12年有余。就是这样一部关乎企业生死的法律,实施期间却鲜有企业关注。一直以来“破产”在人们印象中,只意味着企业的死亡。企业家们更是“谈破色变”,其中有些人甚至在经营失败、企业陷入困境后宁可选择“跑路”,也不申请破产保护。其实,他们不了解,我国破产法除清算程序外,还新设了一种企业重生制度——重整。 近年来,受银行抽贷、环保治理和中美贸易战等多重因素影响,大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重整制度,给这些困境企业带来了生机。据悉,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5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今年,又有*ST盐湖、*ST庞大等14家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实践证明,重整是化解企业债务和经营危机,摆脱困境并实现重生的最佳途径。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也称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营运价值和重生希望的企业,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股权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对困境企业的好处 (一)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解封解冻、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担保物得以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四)限制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五)债务减免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无需债权人全部同意,且法院可强裁 减免债务的重整计划,仅需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法院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个别表决组未通过,法院也可以依法裁定强制通过重整计划。 (七)自行经营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八)其他好处 重整的最大好处,是能够保全债务人的资产和运营能力,但又不仅仅于此。在实践中,债务人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往往涉及非法集资、连带保证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重整程序一并得以解决。 三、法院受理重整案件的条件 (一)重整的法定要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由此可知,重整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的实质要件 《企业破产法》虽未规定除三种法定条件外,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可以附加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并将该标准作为受理重整案件的实质要件。为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法院一般会要求重整申请人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或重整计划。 四、什么样的困境企业适合重整 必须强调一点,不是任何困境企业都适合重整程序。 笔者作为管理人代表,曾先后参与了十余家困境企业的重整或预重整工作,对辨别困境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是否适合重整积累了一定经验,我认为下列企业适合重整: (1)产品适销且毛利率较高,仅因财务成本过大而导致亏损、陷入困境的生产型企业,如医药、化工等企业。 (2)生产经营一般,但是有特殊无形资产的生产型企业,如享有钢铁产能指标的钢厂、燃煤指标的电厂等企业。 (3)生产经营一般,但是有位置较好、价值较高的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变更土地规划使土地增值的企业。 (4)有位置较好的土地储备,尚未进行大规模销售的房地产企业。 (5)有重整投资人介入的企业。 当然,适合重整的企业还有很多,无法一一列举,个案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 五、困境企业如何运用重整程序涅槃重生 (一)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重整申请主体的不同,笔者将困境企业重整分为“被动性重整”和“主动性重整”两类: (1)被动性重整 被动性重整,指由债权人申请困境企业重整或者债权人申请困境企业破产清算后转重整的情形。当然,债权人与困境企业达成重整合意后,再由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形除外。 常言道,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重整也是如此。困境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内生的潜力,往往只有原企业股东和经营团队最清楚,如果企业内部未能达成共识,因外部力量推动而仓促进入重整程序,往往很难获得成功。在笔者担任管理人的重整项目中,就有债权人申请困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彼此不信任,困境企业配合度非常差。拒不移交印鉴、隐瞒重要资产、“遗失”财务账册、遣散工作人员等等手段,都成为了困境企业对抗被动重整的“有力武器”。当然,这样做也有着很大的法律风险,轻则面临司法惩戒措施,重则面临刑事犯罪指控。 (2)主动性重整 主动性重整,指困境企业自行申请重整,或者困境企业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合意后,再由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形。 重整程序虽然可以使困境企业重生,但是如果提前不做好充分的准备,往往会走向破产清算。因此,笔者建议困境企业要主动进行重整,而且要把握重整的最佳时机。 (二)重整启动时机 在我国,出于对自己声誉的维护和对破产的惧怕,很多困境企业的负责人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法,导致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一直大到自己无力承受才会选择重整。殊不知,这时已经错过了重整的最佳时机。 根据笔者的经验,重整启动的最佳时机是:自财务成本大于营业利润,负债呈现不可逆增长态势之时起,至出现大量诉讼且主要资产被执行完毕前止。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早越好。 (三)预重整 如果把重整看作是一台决定生死的手术,那么重整成功就意味着企业的康复,但一旦失败也会导致企业走向死亡。因此,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预重整。 预重整,也称为庭外重组,是一个企业自身体检程序,也是一个重整预演程序。通过这个程序中,企业将会清晰的了解到在法律意义上其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有别于财务报表),并测算出债务的清偿率。同时,可以清偿率为基础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共同达成相关债务减免和偿债协议。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达成的协议如果与重整计划无实质性区别则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避免,匆忙进入重整程序而未在最长9个月期间内提交重整计划导致清算的风险。 (四)选择有经验的管理人团队 如前所述,重整犹如一台大手术,病人要选择“三甲医院”中“经验丰富的医生”做手术,这样手术才有把握。而我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是那座“三甲医院”,我们律所的专业破产团队的律师就是那位“经验丰富的医生”。 (五)政府和政策的支持 笔者把政府和政策支持放在最后,是因为它在重整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一直在倡导“府院联动”,甚至某些法院以政府出具相关文件作为重整受理的条件。事实上,对于某些重整案件而言,政府和政策的支持确实是其重整成功的必要条件。例如,涉及土地规划的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税收减免、失信企业的信用恢复等等,都离不开政府和政策的支持。 结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困境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选择专业的重整团队,把握最佳的重整时机,充分利用重整程序摆脱困境,涅槃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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