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豫国税公告[2013]10号 2013-11-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开发”)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为方便政策执行,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时,应向技术合同登记站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2.《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附件1)原件。 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归口管理,首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先进行注册(具体程序见http://www.ctmht.net.cn)。为方便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全省设有44个技术合同登记站,各登记站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公布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http://www.ctmht.net.cn)。各技术合同登记站负责所属地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河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全省各登记站已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附件2)上加盖“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技术合同文本应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请在http://www.ctmht.net.cn下载);采用其它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税部门“技术转让、开发”免征增值税备案管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3);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3.《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附件2)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文书受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分别在《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制作回执连同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执行。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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