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操作基本知识及风险规避

来源:注税继续教育 作者:注税继续教育 人气: 时间:2014-04-21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操作基本知识及风险规避 2014年注税继续教育讲义 一、正确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三)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四)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2号公告: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五)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六)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七)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对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①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②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③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

八、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的风险规避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取消了逾期认定的处罚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合同;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2、变更海关代码
3、变更纳税人类别
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跨区迁移
5、变更企业类型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2013年65号公告: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有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退税款 元,免抵税款 元尚未结清。我公司注销后由公司承继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请将审批后的应退税款退付至该公司帐户(开户银行: 账号:)。如发现有多退税款需追回的,由该公司负责按规定缴纳。

(四)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