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预缴
企业自行对照财税〔2014〕34号文件,凡上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作为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额,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
二、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自评当年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㈠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登记,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各月《资产负债表》;
2.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
3.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可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㈡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