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第七章综合监管有关内容的修改 1.增加综合监管总体要求的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在自贸试验区抓好综合监管,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在法规中增加相关概括性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监管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为此,建议在综合监管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2.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有的委员和市民提出,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归集的标准不够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是自贸试验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本市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形成了信用信息的归集目录,条例草案应当对此有所体现。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3.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规定。有的企业以及市民建议,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范围、异常名录的公示以及市民对公示信息的查询作出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在该条第三款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后相应增加“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增加查询信用信息的规定,作为第四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公示信息。”(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4.关于监管信息共享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监管信息共享的功能应当在法规中有所体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其目的是推动各部门形成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机制,通过透明共享的信息,可以更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为区内各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5.关于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的作用。有的委员、有的市民和行业组织提出,应当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重视培育社会组织,发挥自贸试验区内行业自律、社会自律的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增加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的内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6.关于综合性评估的规定。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自贸试验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等方面的评估;有的行业组织提出,综合性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担。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更好地总结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经验,将有关监管制度创新的内容纳入综合性评估的范围是必要的,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可以进一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综合性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为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第八章法治环境有关内容的修改 1.关于法治保障的总体要求。有的委员以及社会组织提出,鉴于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广、改革力度大,需要发挥法治在改革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改革创新的制度保障。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本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2.关于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有的委员、有的外国驻华机构提出,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进一步体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涉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内容,从“综合监管”一章移至“法治环境”一章,并对相关文字表述予以完善;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劳动者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第二款增加“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等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关于公众参与及实施准备。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以及有的市民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也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实施准备的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合并为一条,增加有关地方性法规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预留实施准备期的相关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 4.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有的市民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建议,将涉及到自贸试验区的所有咨询、意见征集工作等都集中在一个网站,为公众了解自贸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增强行政透明度,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可以由管委会收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流程等,通过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便于社会各方了解信息。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管委会应当收集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5.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有的代表、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条例草案应当依照上位法做相应修改。为此,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驻区机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负面清单的表述。有的代表、有的市民提出,有关负面清单的翻译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限制清单或者不符措施。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以负面清单模式列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都对负面清单模式予以了明确。目前,负面清单这一概念已经广为社会各方面以及国际上所了解、接受。为此,建议对相关表述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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