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追征2009年11月以来QFII和RQFII税款

来源:路透社 作者:路透社 人气: 时间:2015-02-27
摘要:  两位消息人士周四(2月26日)透露,中国有关部门近日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

  两位消息人士周四(2月26日)透露,中国有关部门近日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办的QFII、RQFII税收政策解读培训班资料显示,此次清理的时间范围为QFII、RQFII获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QFII、RQFII应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该期间取得上述所得的情况。
  
  “收税这事吵吵好多年了,特别是对QFII,一直是个悬而未放的利空,...这下来真的了。”一位参会的业内人士称。
  
  另一位参会人士则表示,“现场有税务部门的官员、机构代表、律师参会,税务部门并表示不会再出文件性的细节指导。”
  
  转让混合型投资资产的,不对其投资资产属性做进一步划分,全额视为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可转债的,在转股前转让按照转让债券处理,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股后转让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人员在路透查询时表示,此次培训班主要“定位为业务培训,应该不是在做任何政策发布什么别的这些东西。”
  
  去年沪港通开通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和中国证监会[微博]曾联合公布沪港通下投资的税务安排,其中明确,自去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A股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前述所得则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