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化工企业偷梁换柱偷逃千万消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欢 杨旭 人气: 时间:2015-04-16
摘要:  销售收入连年增长,为何却持续亏损?企业声称的主售产品为何与其生产设备和工艺存在差异?细心的检查人员没有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细节,最终由企业的两组管道,揭开了某化工企业偷梁换柱偷逃千万元消费税的秘密。   ...

 

销售收入连年增长,为何却持续亏损?企业声称的主售产品为何与其生产设备和工艺存在差异?细心的检查人员没有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细节,最终由企业的两组管道,揭开了某化工企业偷梁换柱偷逃千万元消费税的秘密。
  
近期,江苏省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扬州某化工企业2011年~2013年期间的税款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查实该企业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以“混合芳香烃”的名义销售船用燃料油1.4万吨,偷逃消费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查补消费税1023.97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产销不符疑窦生
  
2014年10月,根据上级机关指示,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石化行业消费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该局利用征管数据分析平台,对辖区内多年持续亏损的扬州某石化企业开展针对性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系香港某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美元。主要从事丙烯、苯酚、混合芳烃、轻质燃料油、船用燃料油等石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过分析该公司日常征管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37亿元,亏损0.4亿元;2012年营业收入44亿元,亏损0.7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64亿元,亏损1.1亿元。虽然销售收入连年增长,但是随着收入的增长,企业累计亏损额却已高达2.2亿元。

从企业销售产品数据看,不征收消费税的丙烯、丙酮、苯酚、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占比较高,而应征消费税的燃料油、船用燃料油等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较低,2011年约为51%,2012年则下降为22%左右。到了2013年,该企业索性不再生产销售燃料油产品。

但是,参考企业提供的环评报告、工艺流程、工艺设计方案和物料平衡图等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属于化工行业中典型的催化裂化生产流程企业,生产工艺中有一系列后续产品配套装置,如催化汽油加氢、催化柴油加氢裂化等设备。除苯酚、丙酮设备外,该企业其他生产设施均与炼油活动相关,其终端产品应为汽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等成品油。

检查人员随后深入分析了该企业的工艺设计方案,发现生产标准中有稳定轻芳烃的饱和蒸汽压、保证硫醇硫含量等指标,而这些指标均是为保证成品汽油质量控制达到环保要求的限制性指标。稳妥起见,检查人员就该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流程和工艺情况,请南京大学的化学专家进行分析验证。

结合各方面信息和专家的意见,检查人员认为,该企收入越多亏损越大,同时其销售的产品中,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汽油、船用燃料油在销售总量中占比偏低,而这同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设备情况不符,存在较大疑点。

补税千元难释疑
  
鉴于该企业疑点较大,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其实施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检查方案,兵分三路开展针对性核查。第一组检查人员查上游企业,针对该化工企业采购的重油等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变更发票名称,偷逃消费税等行为。

第二组检查人员查下游企业,重点核实该企业产品销售情况。根据该企业通过船舶运输方式销售产品的特点,以船找货,通过物流船运公司核实该企业销售货物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组检查人员则到企业实地检查,重点对企业营业收入连年增长,亏损却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查企业2011年~2013年以来的账表资料。

但是,检查人员经过内查外调,并核查了企业银行交易记录等信息后,均未发现该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在进销交易方面存在异常,仅在检查账表时发现2011年6月的“营业外收入—废品收入”项目中,该企业销售给湖南某公司废船用燃料油1760公斤,取得不含税收入1.2万元,这笔收入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企业仅需补缴消费税不足1500元。

首轮检查只取得了补税千余元的战果。该企业的涉税疑点并未解除,它仍像一团迷雾,萦绕在检查人员心头。

柳暗花明现转机
  
石化企业一般具有占地面积大、巨型设备多、生产流程复杂和厂区各种运输管线密集的特点。

在案件查办陷入僵局时,检查人员没有轻言放弃,仍然仔细地对企业每个生产流程和设备进行查验,希望从中找到蛛丝马迹。

这时,企业的两组管线,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公司生产厂区内有两组标注“轻质燃料油”“船用燃料油”的输油管道。经调查,这两组输油管道可直通长江边的南京某港口油运码头,该企业除零星小批次产品在成品区装运外,主要产品均通过该油运码头装船外运。

检查人员立即要求该化工企业提供与南京某港口油运码头签订的码头租用合同。依照该公司提供的《仓储及港口服务合同》,对照《罐容分配表》约定的基本存储品种,检查人员迅速到南京某港口油运码头进行实地核实,详细询问了码头调度人员,实地查看了该化工企业租用的18个储油罐的具体位置和输油管线布局,准确掌握了其“轻质燃料油”“船用燃料油”在储油罐的储存情况和码头装船信息。同时,检查人员仔细统计了该企业2011年~2013年所有产品《船舶装船单》中的产品名称、数量、罐号等资料,取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数据。至此,该企业2011年~2013年期间,以申报销售“混合芳烃”的名义,实际销售“轻质燃料油”和“船用燃料油”合计14827.164吨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大量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企业以“混合芳烃”名义销售船用燃料油的违法事实,并表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及时改正错误行为。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查补消费税1203.97万元,并处相应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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