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63号 1998-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将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的主管局长专门负责,抓紧工作部署,按时落实到位。 二、在开展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过程中,各地市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财税[1998]113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认真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格式附后),经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为了配合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征,严格控制税负倒挂和税改负担率偏低的状况,可继续实行“进项限额抵扣管理办法”。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最低增值税负担率一般不得低于3.5%。 四、各地市国税局应于8月底完成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划转工作及最低增值税负担率的调整核定工作。省局将于9月初对各地市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市国税局应于9月中旬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局。 五、新开业的规模较大、帐证较健全的商业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为一年。暂认定期满后,若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或增值税负担率明显低于4%,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征收率计算补征税款入库。 六、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强化财务核算,加强税收征管和日常稽核力度。对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双定”征收管理的,各地应认真组织一次清理,并督促企业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申请认定。 七、各地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的管理,加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稽核力度;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真查实、公平评税基础上,相应调高其营业额,以保证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下调后,增加税收收入。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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