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5]38号 2015-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5]9号)执行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 “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4)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1-4.rar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3.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4.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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