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公司组织企业高管人员去境外考察,发生了10多万元的费用,按贯例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列入了“职工教育经费”。但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时指出,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不对。对这些考察费税收上怎么规定的,应怎么作会计处理?
答: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支付的培训、考察费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境外消费,而且数额较大,挤占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对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办[2005]35号)和中办国办《印发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骍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也就是说,新政策放宽了对境外考察费的列支渠道,允许企业进入管理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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