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登记权限下放问题的答复 黑工商发[2015]75号 2015-10-27 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登记权限下放的请示》(伊工商呈[201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号令)、《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的原则。截至目前,我省已有18个工商局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外资登记管理权,包括省局、13个市地局、省垦区工商局、2个省直管县(市)局和哈尔滨开发区分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5]9号)规定的“职权法定原则”和“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省局将“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接上述两项权力,应首先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外资登记管理权。 目前,伊春市辖区内仅市局本级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接省局下放的外资登记管理权。各区分局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需要承接这两项权力,仍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授权申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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