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0-19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同意,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修订内容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9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国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办理税款的出口免抵调业务,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国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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