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3-17
摘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苏地税规[2015]3号        2015-0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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