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一个优秀的税务律师,绝不是只知道打官司的律师,而应该看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然后去实现。欢迎大家加大世个人微信:h15255655661一起探讨交流! 稀里糊涂丢百万——《郑大世涉税诉讼案例集》 百万对咱平常人来说,可是个大数目,可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就不放心上,今天讲的这个诉讼案件呢,在大世看,那就是稀里糊涂丢百万啊。
话不多说,先说案情吧:
丽东化工取得一宗土地,面积140900.86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5年至2055年。稽查局自2013年12月17日正式立案对丽东化工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 1日期间进行检查,并在2014年4月8日,将案件稽查所属期限变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而企业认为,这140900.86平方米土地是属于滩涂海域,后经企业自行回填,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出具20 12-002号证明为证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稽查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 …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同时,稽查局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标明:自201 3年12月24日起对原告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且企业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载明:"2005年2月21日取得土地140900.86平方米,应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土地使用税。"陈述意见栏内未提出异议,且在《陈述申辩笔录》中明确表示"看过了出示的内容,没有意见。"所以检查程序合法。
案件评析:
二、此案说实话,企业的不征理由中,关于土地属于填海土地,按规定可以减免,且又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说是理由充分——充分走入了误区。
为什么?因为案子关键在于减免税审批啊,条例和征管法明确规定要审批,你企业其他土地类似情形时,你也是直接找税务局审批减免了的,怎么一到这,就犯了浑呢?
三、这案子,其实大世第一次看到时就想着写下了,为啥呢?时间啊时间!同志们要注意追征时间啊!
征管法原本是规定,对于企业,只有计算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超过10万以上的,超过五年不追缴。 当时大世看到这案子想到了追征期限,正好看到好友也说到这个追征期问题。不过,当时咱也没往深入想,毕竟稽查局到底有没有定企业偷税,咱还不确定啊那时。
不过,最近正好写案评嘛,就找兄弟打听了下,发现这稽查局还真个是没定人偷税。和大世推断的差不多:一般这定了偷税的案件诉讼,怎么着也得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一块讼,而本案就诉了个处理决定,所以当时大世就觉着应该是没定偷税了。
二百万哪,同志们!够抵得上大世大半辈子的工资了,就这么糊里糊涂的没了! 附:法院判决书原文网扯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e=0#wechat_redirect (声明:本文由“税草堂”郑大世原创,版权保留*,未经许可,禁止商业利用。文中观点仅为学术探讨,与作者任职单位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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