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修订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在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下面,我们首先列出新老条例之间的税额区别: 1987年条例0x20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新条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从税额来看,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解释,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第二个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外资企业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其实,对于这个趋势广大外资企业应该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就是我们目前在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负担,从最新大家讨论最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从2008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在2007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2007年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改变了内外资企业同一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种的情况。可以肯定的是,下一步将改革的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必然会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这个纳税负担的增加外资企业还是应该要引起重视的。 第三就是减免税政策的变化。按1987年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四,就是征收机关的改变。耕地占用税一直是财政机关的农税部分负责征收,新条例规定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转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后,考虑到现行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程度,将有效的加强该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1987年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1987年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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