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当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者参加企业年金半数以上提议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方案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方案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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