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或者分次领取企业年金,直至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二、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0号令修订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经实践检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继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综合各方意见予以修改完善。二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三是注重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共29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二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20号令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是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四是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五是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是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

  此外,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在20号令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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