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6]108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8
摘要:为保障纳税人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检举流程,优化检举服务,市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16]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6]108号         2016-07-18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检举流程,优化检举服务,市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16]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6.rar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3.举报案件线索评估审批表

  4.转办单

  5.交办单

  6.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第四条 深圳市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各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局举报中心”)以及各直属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

  举报中心以外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的属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线索,应及时交由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各区局举报中心设在各区局政策法规科。

  各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设在各直属稽查局综合业务科。

  第五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登记检举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举线索的评估、分类、报批等;

  (二)转办、交办检举线索;

  (三)催办、督办检举事项;

  (四)上报、通报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检举奖励的发放;

  (七)负责检举事项的答复。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与地税、信访、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二章 检举线索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范围是: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各税种中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检举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检举人来人、来函、来电、传真、网上举报平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检举线索受理工作,严格为检举人保密并及时办理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其姓名、身份等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举报,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简称《受理回执》,见附件1)。送达《受理回执》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十三条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举报中心应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的详细资料和涉税违法事实等有关线索。

  第十四条 检举人要对其提供的检举材料负法律责任,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五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认真负责。

  受理来人检举时,可引导检举人自己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见附件2),检举人不愿填写的,由税务人员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时,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

  受理网上检举等其他形式的检举时,应将有效线索转换成书面材料或电子介质材料。

  第十六条 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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