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县国土资源财务部门负责人来电咨询,其单位行使政府职能,通过委托其下属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土地转让或出让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但税务部门要求我单位应就这部分出让或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是税务部门政策操作有误还是有新的税收政策对此又重新作出了规定?
其实,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虽然此前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征印花税,但根据《》()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该单位应按照新文件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此部分的印花税。这里需提请注意的是,虽然你单位委托下属单位行使土地出让职能,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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