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83号 2017-05-2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普通公路道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自2017年6月1日起,将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合理分担减费降负成本。对必需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清理规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切实“停”到位、“减”到位、“转”到位,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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