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局税收洼地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最明显的税收洼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从地图上看这些地区一目了然
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政策很多,简要总结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0、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鉴于政策很多,无法将内容全部贴到这里,有需要的朋友自行按文件号或文件名查询。 友情提示: 1、政策和实务的结合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吃透政策是做好实务的前提,应用政策不能生搬硬套和断章取义。 2、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要有综合考量,要熟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髓,尤其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摊税款的全过程要全面掌握,准确把握总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三因素”(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属区间、总分机构不同税率情况下的计算和计算错误的处理等等。 3、如果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要考虑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不公允,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4、发票开具环节要与实际经营业务相一致,避免虚开是重中之重。现实中有利用人造经营环节并开具发票情形的税收筹划案例,笔者作为旁观者也只能善意的提醒一下,这样的税收筹划到头来可能得不偿失。先控制风险,然后再追求利益,是成熟的税收筹划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5、税收筹划相当复杂,稍有不慎满盘皆输!要从企业运营的角度、财务核算的角度、税法规范的角度、税务机关审查的角度等等方面全面综合考量。 以上总结可能并不全面,欢迎专业人士交流探讨!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