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零售商收取的通道费如何征收增值税?笔者了解到,对此收入按何种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不同理解。同时,企业在开具此类发票和申报纳税时,存在混淆税目、税率,避高就低的情况,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近日,笔者走访当地部分零售商和供货商,从中了解到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最为普遍的几种费用,并结合相关税收法规予以说明。笔者认为,通道费收入种类多,零售商纳税需细致了解相关规定。
进场费的增值税处理
通道费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商利用其相对优势的地位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新品费、上架费、条码费、陈列费、展示费、广告促销费、店庆费和新店开业促销费等。其中,条码费和陈列费的增值税处理,纳税人在实务中经常出现问题。
条码费,又称新品上架费,是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门店为了方便管理,通过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或直接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方式,将商品信息存入自己的数据库,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的实质,就是零售商向供货商销售货物;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实质是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中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故零售商收取信息处理费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陈列费,指零售门店将相对固定的货架或通道给供货商用来展示商品而向其收取的费用,税收业务实操中体现为陈列费、展示费和堆头费,其实质是商业企业将商场或超市相对固定的位置长期出租给供货商。《注释》中明确,经营租赁服务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与销售额、销售量不挂钩的陈列费、堆头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促销费的增值税处理
通道费中,人员促销费、广告促销费、营业推广费和会议促销费等促销类费用的增值税处理也值得关注。
人员促销费,指供货商招聘促销员到门店配合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已不适用该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季节工和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广告促销费,指零售商运用电视、报纸、宣传单、海报等媒介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注释》中明确,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开展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广告促销费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业推广费,指零售商开展特定促销活动而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目前主要表现为折扣让利和会议促销费。折扣让利,如买一赠一、优惠券、组合包装销售、购物抽奖和满减等,其中以“买一赠一”和“满500送200”方式赠送商品,应按视同销售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全场5折”和“满300减100”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按折扣销售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议促销费,指零售商举办或组织各种展览或会议活动进行促销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注释》中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和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会议促销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又称返点,包括无条件返利和条件返利。
条件返利指供货商设定零售商在一定的时间、市场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的返利。无条件返利指无论零售商是否达到指定的销售额,供货商都会给予一定的返利。两种返利虽然有所区别,但实质返点数基本上是与销售额挂钩的。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条码费和陈列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返点费无论采用何种返点方式,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如取得的返利是实物资产,应按照该实物发票票面价值或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时,所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应明确说明收费的实质性服务,并在会计上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不同税目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不能明确说明及区分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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