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一、开票软件与商品服务编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纳税人应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三)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数据,然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电子发票开具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指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打印、查询、交付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税务部门对发票填开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开具完成后,由开票设备自动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为开票方和受票方两方提供服务。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第三方运营机构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具电子发票,也可以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三)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和开具规定详见第三章第七节第四项内容。 三、开票方、受票方与发票内容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下列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五、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纳税人填报《信息表》错误的,可网上办理撤销。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六、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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