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物、劳务销售 一、成品油发票 (一)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专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二)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作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油品总量。 二、收购发票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稀土专用发票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 以上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产品加工费。 (二)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2.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3.“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4.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5.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6.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二)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节 交通运输服务 一、备注栏填写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在非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三)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向非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四、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一)经省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6.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第四节 建筑服务 一、备注栏填写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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