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来源:海南税务 作者:海南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9-12
摘要: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惩戒规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其他惩戒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

  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机关依规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对当事人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及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章 增值税发票的查验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五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海南省纳税人也可通过海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点击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至“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发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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