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10-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退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