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表填写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资产总额(103)和从业人数(104)如何填写? 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中,“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2.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发现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不对,为什么不能修改? 答:A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是自动生成,不可修改。数据来源于金税三期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国民经济行业”字段。如果实际情况有变,应先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与A00000《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口径是否一致? 答:两者口径有区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填报企业本年职工总数,包括企业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4.2022年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请问是否还需填报A107041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表。 5、为什么我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申报时仍然是25%税率? 答: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需要通过填写相应的附表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选择《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第一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时,应先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通过填报31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实现享受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 答:①预缴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②年度申报: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无论是季度申报还是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利润总额”行次填报纳税人截止当期的累计利润总额,因此两者应一致。 8.2022年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汇算清缴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答:年度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9. 某法人制公司投资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2022年基金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盈利存有所得,但是尚未分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法人合伙人应该在合伙企业实现所得当年度,按照分配比例计算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在未分配年度,企业将当年度分配所得未计入会计损益,应进行纳税调增,填写在A10505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金额”列次;后期分配收到实际收益,企业计入当年度损益,前期已纳税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同样填写在A10505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调减金额”列次。 10. 房地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应确认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需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对的纳税调整额”,并根据该表中数字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表第21行第1列=A105000表第40行第2列。A105010表第21行第2列,若其金额≥0,填入A105000表第40行第3列;若其金额<0,将绝对值填入A105000表第40行第4列。 11.企业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企业已计入“其他收益”,如何在年度申报表上填报? 答:《A1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企业应首先在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是”,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分先后顺序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中,一般应当总机构先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类 1.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采取独立核算并进行申报纳税,第二季度后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总公司要求其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能否从第二季度进行汇总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分支机构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中途变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 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境内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6.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此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7.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查留存的资料包括哪些? 答:(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8.纳税人如何方便的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功能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主动提示有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办理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同意办理后,系统自动弹出申请表,纳税人填写确认后完成退税申请。纳税人也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在进度上,纳税人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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