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引(一)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4-18
摘要: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引(一)

  前 言

  为更好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优化营商环境,市局收集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经充分研讨,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政策指引》(一)(见附件),涉及收入确认、扣除、税收优惠、申报表相关等方面问题。请各单位学习使用,以方便税务人员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涉税风险。

  我局今后还将继续续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更新指引内容,敬请关注。

  税 屋附件:

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引(一)

  目 录

  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3.租金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怎么处理?

  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时间?

  5.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7.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政策,对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9.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0.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1.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12.民办技工学校、民营医院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其取得的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13.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类

  1.企业在2022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相关费用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3、某公司2022年对贫困地区捐赠50万元,取得加盖村委会公章财政票据,该票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依据?

  4.工会经费和党组织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5.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6、企业因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出资未到位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7.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准备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即让员工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8.子公司以其上市母公司股权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子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9.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10.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11.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三、税收优惠类

  1.企业2021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22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2.A公司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又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5.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是?

  6.原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7.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那么是否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的优惠,如果享受,该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

  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能扣除吗?

  9.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11.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取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0%的政策?

  四、申报表填写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资产总额(103)和从业人数(104)如何填写?

  2.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发现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不对,为什么不能修改?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与A00000《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口径是否一致?

  4.2022年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请问是否还需填报A107041表?

  5、为什么我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申报时仍然是25%税率?

  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

  8.2022年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汇算清缴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9. 某法人制公司投资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2022年基金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盈利存有所得,但是尚未分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法人合伙人应该在合伙企业实现所得当年度,按照分配比例计算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10. 房地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应确认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1.企业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企业已计入“其他收益”,如何在年度申报表上填报?

  1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分先后顺序吗?

  五、其他类

  1.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采取独立核算并进行申报纳税,第二季度后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总公司要求其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能否从第二季度进行汇总纳税?

  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6.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查留存的资料包括哪些?

  8.纳税人如何方便的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租金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怎么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但是租期不跨年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从年度来讲并不存在差异,无需填报A105020表,仅在各季度间存在差异,但季度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时间?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确认时点,依据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进行了分类处理 :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5.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企业销售货物并已全额确认收入,但后期发生销货退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政策,对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中软件企业需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1.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2.民办技工学校、民营医院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其取得的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如果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不能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3.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且无债权继承主体的,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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