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3]743号 2003-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1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你分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确定为4000元人民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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