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08-18 为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白酒产品申报核价 (一)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新增白酒产品(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新产品,下同)的次月内按照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增白酒产品的相关情况。白酒生产企业只需填写《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销售单位名称”“品名”和“规格”栏次,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予以注明。 (二)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新增白酒产品满12个月的次月内,按照《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申报表》,自行申报新增白酒产品相关信息。 二、已经核价白酒产品重新申报核价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申报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较,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且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重新核价条件的次月内按照《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申报表》,并自行申报。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的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等有关规定制发本公告。具体包括。: 一、关于新增白酒产品申报核价 公告明确了白酒生产企业对新增白酒产品(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新产品,下同)报送《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的时间,即应在新增白酒产品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增白酒产品的相关情况。公告同时明确,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新增白酒产品满12个月的次月内,自行申报新增白酒产品相关信息。 二、关于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申报核价 公告明确,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是,与最终一级销售单位最近一次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申报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较,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且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对达到重新核价条件的白酒产品,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重新核价条件的次月内自行申报核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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