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2001]543号 2001-9-3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妥善处理好参保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并结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精神,现就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金的继承问题。职工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被判死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上述各类人员遗属均不得享受相应待遇。 2.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问题。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不宜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的规定执行,仍应按人事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涉及经济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后,其基本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强制扣缴问题。在国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法院。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将存折交给法院。也可将退休人员存折的帐号依法提供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缴其养老金。 4.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或缓刑的参保人员,在服刑或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的办理问题。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予补发养老金。 5.关于退休人员被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时养老金的处理问题。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在被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6.关于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按省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年限予以承认,并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所形成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有工资收入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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