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文[1997]262号 1997 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菥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的形势缓解部分单位资金(经费)困难,合理分担磺用,现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问题重新制定如下规定: 一、 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 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二、有供暖设备向外 单位供暖的单位,按新价重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取暖费。 三、在取暖费结算时,应按新财练寄[(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企业使用单位往来结算收款收据向对方单位收取取暖。 四、夫妇双方单位同属持困企业的.(领有劳动永[ ]颁发的特困证) ,双方各负担一半。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不属于特困企业而另一方单位系特因企业,由提供住房的单位全额承担。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是特困企业的,仍执行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五、夫妇双方单位均未提供住房,职工自购商品房的、经批准在外租用房屋(含租用私房、商品房、公房)和居住搬迁楼等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如果-方或双方单位均属特困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已参加工作与父母同住的子女的单位不分担此项费用。 七、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 ,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又调到外地工作的,期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员工、 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其个人或企业负担取暖费的一半,如属夫妇双方同在以上企业工作的,取暖费原则上由其企业全部负担。 九、夫妇双方中一方无正式职业、 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力的,均由对方单位全额负担。 十、退休后户口迁至外地的职工,按当地的取暖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十一、适用范围: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在乌市的中央驻疆单位、兵团单位和乌鲁济市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十二、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财文字(1996)72号文件同时废止。新财文字(1996)72号文件下发以来,单位未执行此文件规定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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