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1-02-23
摘要:设立在企业厂区,但又不隶属于企业的商店、邮电局、银行、派出所等单位占用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作价调拨,一次或分期付款;或者向他们收取大体相当于占用费和折旧费的租金,并由企业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一九八〇年六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依据。

  国营企业按每月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核实固定资金。凡是用基本建设投资、各种专项拨款、更新改造资金、各种专项贷款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购建的固定资产,都应清点计算入帐,确定固定资金余额,并据以计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实行按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过去没有按期冲减固定资金的数额,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将相当于折旧的部分冲减固定资金。

  经过这次清产核资落实了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以后,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责任,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固定资金,对固定资金的管理、核算和收费范围作如下改进:

  (一)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无缺,是企业应负的责任。但在核算上可区分为国拨的固定资金和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两种。属于国拨的固定资金,包括:一九八0年底以前的全部固定资产;一九八一年起,用国家和上级拨款(不包括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用应交利润和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包括一九八一年起,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和用这些资金归还基建借款、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

  企业一九八〇年底以前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应转为专用拨款,用这种专用拨款添置的固定资产,应增加国拨的固定资金。

  (二)上述国拨的固定资金,应当按规定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可以暂时免交占用费。

  (三)从一九八一年起,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再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企业有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增减国拨的固定资金。

  (四)企业按规定上交一九八一年起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仍然可以相应冲减国拨的固定资金。

  二、关于非生产占用和社会性占用固定资产征收占用费的范围。

  (一)企业各种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医院、子弟学校)和厂属事业单位(如技工学校、研究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凡是产权属于企业的,都应当按第一条规定的范围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租出、借出以及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应由出租、出借资产或投资的企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租出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应由租金收入中支付。

  (二)设立在企业厂区,但又不隶属于企业的商店、邮电局、银行、派出所等单位占用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作价调拨,一次或分期付款;或者向他们收取大体相当于占用费和折旧费的租金,并由企业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与社会共同使用的道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物,可以免交固定资金占用费。

  三、关于固定资产重估价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有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偏高偏低的情况比较严重。从长远看,为了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应当重新估价。但这项工作很复杂,工作量很大,目前难以全面开展。对少数固定资产价值严重不实的企业,经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批准可以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价值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也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一些主管局进行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试点工作,以便取得经验。

  四、关于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减免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少数由于客观原因按规定比例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

  (一)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原因,企业处于盈亏边缘,实现的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和应上交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后,不足以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适当减收或免收。

  (二)在设计规定的试生产期间内,由于没有达到设计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暂免征收。

  (三)经批准实行计划亏损补贴的亏损企业和利润包干的微利企业,暂免征收。

  (四)治理“三废”的设施和设备,暂免征收。

  (五)停止使用在一年以上,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并已停止提取折旧费的设备,暂免征收。

  (六)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已按规定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批准核销以前,可不计算交纳占用费。

  (七)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经委批准关、停的企业,暂免征收。

  此外,企业用基建借款和各种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用增加的占用费归还借款。还款以后,如有多余,应按规定上交。

  五、关于是否调整利润留成比例问题。

  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按一九八〇年末的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算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并相应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计算增长利润留成时,也要按可比口径。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对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原来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已

  高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企业,或调整占用费后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将会高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企业,均不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但为了调动这些企业节约资金的积极性,在计算利润留成时,可将利润与资金占用费合并计算,如果由于减少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而节约占用费时,节约占用费所增加的利润,企业可提取30%的分成。

  六、企业交纳占用费是利润的转化形式,为了不影响财政包干的管理体制,并有利于分析对比,仍按原隶属关系纳入各级预算收入。在财政上视同利润进行管理,在预算上单列科目反映。

  七、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试点的工交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劳改工业、建政企业、物资企业以及各部所属供销企业暂不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办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8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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