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一字[1994]26号 1994-03-02 税屋提示——依据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5年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直接免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 如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由生产企业先交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由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所退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所退税款归外贸企业所有。退税后又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外贸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属于代理生产企业出口的,所补交的税款应向生产企业收取。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理由是,消费税属生产环节征收的税种,产品一旦出了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即不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交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意味着产品已出了生产环节,如果产品未能出口而由外贸企业转作内销,则外贸企业是不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因此,为了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规定产品在流出生产环节时先由生产企业交纳消费税,待产品确实出口后再予以退税。退税后又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外贸企业需及时补交消费税。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如再出口,则在办理报关后再申请退税;如转作内销,不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1994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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