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1996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1994年度开始实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财务制度,1994年“应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140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贷方余额5600元。1995年,该企业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经冲销后,贷方余额1600元。1995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为89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账户应为贷方余额3560元,而实际上企业的“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5160元,比规定标准多计提坏账准备1600元,从而减少利润1600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按照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来计提坏账准备,百分比为O.3%~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列入当期的期间费用一管理费用中,进行税前扣除。有关会计分录处理可参见本章第二节“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中管理费用的核算与稽查部分。 该案例中所述的情况属于以后年度提取坏账准备时,该年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小余应收账款借方年末余额×坏账率,所以在1995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正确的分录应如下: 借:管理费用 1960 经调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太低,税务稽查人员令其调增利润1600元,并限期补缴所得税款528元。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我们应注意核算“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同“应收账款”借方期末余额之间的关系。 3.账务调整。 借:坏账准备 1600 借:所得税 528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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