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外企函字[2005]第13号 2005-1-21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问题的请示》(浙工商企[2004]28号)收悉。经商商务部及中国驻常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名称中含有“世界贸易组织”或“WTO”字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不予核准的法律适用意见。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了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从事联络等工作的常驻代表机构。在现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前,对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登记,原则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三、对现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第的规定予以纠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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